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浙江维康药业败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原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354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维康药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7月1日,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申请金刚藤丸的国家发明专利。2009年6月1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证书《一种药物金刚藤微丸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ZL 2005 1 0080293.X),专利权人为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专利有效期为申请之日起20年。
针对这一发明专利,2013年12月30日,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上述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正好制药公司委托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此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28日进行了审理,2014年7月23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23542号),“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全部不能成立,维持第200510080293.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维康药业对第23542号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并将正好制药列为原审第三人。该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此案,
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3月20日作出宣判,“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35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维康药业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终审判决。浙江维康以败诉告终。